文档介绍:人保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的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对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不予负责。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本保险为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附加险(不含盗抢险、自燃险)的特约保险,被保险人在办理上述有关险种的同时,可另缴保险费办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所投保险种(不含盗抢险、自燃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第一条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第二条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九十天。第三条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造成返修期间的停驶损失;;,停驶超过保险有效期的部分。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货物遭哄枪、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褡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一、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所载货物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