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实施至今已近两年。新破产法总结了二十年来我国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体例更为完备,内容更加充实,被看作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法律,是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保障。新破产法体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其中尤以破产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将破产管理人制度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可以说是破产制度发展的一次飞跃。长期以来破产管理人制度在西方司法审判、市场经济运作中发挥了毋庸置疑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近两年的新破产法司法实践适用中,破产程序基本上还是沿用旧破产法对清算组的管理方式,破产管理人制度并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也没有体现出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虽然被法律所规定,但对破产管理人的义务没有进行总括性规定,使得这一主观标准缺乏客观操作性,难以判断破产管理人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采取的是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指定及破产管理人的确定都是由法院确定。在破产管理人选任上忽略了债权人的权利,扩大了法院在破产管理人选任上的权利,使得法院失去了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中立性,容易造成法院权利滥用的后果,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亦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亦未做具体的规定。同时,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内容限于法院监督,监督主体单一,监督措施也较空泛,不利于实践中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管。也没有健全与其权利相对等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使得破产管理人即使未尽善良、忠实管理义务,也难以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实践中最终还是沿用旧破产法清算组的方式,未能显现出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的立法本意。本文试图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上述四部分的完善进行深入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施行多年,对我国来说实现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作为司法领域涉及该类案件的工作人员,对完善这一制度责无旁贷。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清算组AbstractAbstractSince”PRCEnterpriseBankruptcyLaw”(hereafterbeshortedasnewbankruptcylaw),andfullydrawsonthelegaltheoryadvanced,pleteandenrichthecontent,natureisseenasalandmarklaw,,particularlythemosthigh-profilemanagerofthesystemwillbankruptthesystemadministratortoestablishalegalformdown,,,inthepasttwoyearsanewinsolvencylawapplicableinjudicialpractice,bankruptcyproceduresarebasicallytheoldbankruptcylaworoftheliquidationteammanagement,insolvencyadministratorofthesystemhasnotbeenfullyimplemented,,buttheobligationsofth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