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聚焦不规范汉字语文综合实践活动活动目的:了解身边汉字使用不规范现象,树立汉民族共同语言的规范意识。活动准备:1、对街头店铺招牌的汉字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2、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范汉字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公民有学****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聚焦:(一)学生常见错别字找出下列词语中的错别字并改正眼花瞭乱()甘败下风()再接再励() 德高望众()世外桃园() 谈笑风声()锋芒必露() 消声匿迹()穿流不息() 怨天忧人()缭拜厉重源生毕销川尤惹事生非( ) 通霄达旦( ) 迫在眉捷( ) 骄生惯养( ) 安然无样( ) 忧心冲冲( ) 阴谋鬼计( ) 刻骨明心( )是宵睫娇恙忡诡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