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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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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0/3/17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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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第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占用省、地(市)直属林业单位的林地,应当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   第八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九条 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林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情况确实必须征用、占用的,应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申请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继续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地上的植被和其它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