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9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7月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部、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获准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条入学体检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综合处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一)入学三个月内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第五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六条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第八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在正式学习课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