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第二届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大赛赛题2019年11月目 录答题要求 1受案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拘留证 4逮捕证 5起诉意见书 6鉴定意见书 7曹东旺询问笔录 12曹东旺第一次讯问笔录 15曹东旺第二次讯问笔录 18冯媛媛询问笔录 21张曼第一次询问笔录 24张曼第二次询问笔录 26曹中政询问笔录 29曹林荣询问笔录 31潘红云询问笔录 34高宁波询问笔录 36庄胜询问笔录 38张磊询问笔录 39曹东旺验伤报告 41曹东林门诊报告 42现场示意图 43案发经过 44情况说明 45工作情况 46问题及答题要求请根据卷宗材料归纳案件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案件。答题要求:事实清楚,观点明确,论证合理,逻辑清晰。受案 登 记 表江公(东)受案字[2016]1046号案件来源□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 □**********X工作单位无业联系方式**********现住址江海市东海区江宁镇金园村金陵213号移送单位移送人联系方式接报民警周康、汪彪接报时间2016年6月8日20时00分接报地点江海市公安局东海分局江宁派出所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以及是否接受证据:报案人称其丈夫曹东林与曹东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与曹东旺互殴的过程中被其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涉嫌刑事犯罪。受案意见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其他 受案民警: 2016年6月8日受案审批同意受理初查。受案部门负责人:杨山 2016年6月8日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江海市公安局东海分局立案决定书江公(东)立字[2016]3475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决定对 曹东旺过失致人死亡案 立案侦查。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江海市公安局东海分局拘 留 证江公拘字[2016]04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 条之规定,兹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曹东旺(性别男,出生日期 1956年11月28日,住址 江海市东海区江宁镇金园村金陵211号 )执行拘留,送东海区看守所 羁押。江海市公安局东海分局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本证已于2016年7月23日8:16向我宣布被拘留人曹东旺 (指印)(看守所印)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曹东旺 已于2016年7月23日送至我所。接收民警:陈佳乐、陈宇雷江海市公安局东海分局逮 捕 证江公(东)捕字[2016]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经东海区人民检察院 批准/决定,兹由我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曹东旺(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6年11月28日,住址 江海市东海区江宁镇金园村金陵211号 )执行逮捕,送东海区看守所羁押。江海市公安局东海分局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本证已于2016年8月6日13:48向我宣布被逮捕人曹东旺 (指印)本证副本已收到,被逮捕人曹东旺 已于2016年7月23日送至我所。(如先行拘留的,填写拘留后羁押时间)。接收民警:陈佳乐、陈宇雷 (看守所印)江海市公安局东海分局起诉意见书东海公诉字[2016]03449号犯罪嫌疑人曹东旺,男,1956年11月28日生,出生地江海市东海区江宁镇金园村,身份证号码3802251956112850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海市东海区江宁镇金园村金陵211号,现住址江海市东海区江宁镇金园村金陵211号。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曹东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由受害人家属张曼、曹中政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16年7月23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7月23日到案。经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6月5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曹东旺的家属冯媛媛与受害人曹东林的家属张曼因堆放木柴时的地界问题产生纠纷,犯罪嫌疑人曹东旺随后赶来,与受害人曹东林发生扭打。在互殴的过程中,曹东旺向受害人曹东林的头部、胸部以及腹部等多个部位重击数拳。被害人曹东林回家后身体渐感不适,并出现腹痛、便秘等状况,遂住院治疗,2016年6月8日18时许,曹东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曹东林符合自身罹患神经纤维瘤并累及腹腔器官及血管病变的基础上,与他人纠纷过程中腹部受到外力作用促发自身病变血管破裂,引发腹腔膜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犯罪嫌疑人曹东旺的供述和辩解;2、相关证人证言;3、法医鉴定意见等。上述犯罪事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