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城市农民工歧视问题的研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使农民工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她们处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状态,生活状况令人担忧。她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有的甚至失去她们在农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在城市又没有取得合法的生存地位,却不断地受到来自城市的方方面面的歧视。歧视直接导致她们权益的损失,权益的损失又直接影响着她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以往的研究表明,外来人口的失业与犯罪有密切的联系,失去生存保障的流动人口常常走上犯罪道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因而,彻底改变与解决农民工歧视问题,不但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大局,影响工农、城乡关系,同时,解决该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路,是长远之计。城市农民工所受歧视的表现经济歧视农民工进城寻求职业的驱动力源于朴素厚重的经济理性。然而,很多企业却不顾社会道德,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最为严重的是建筑行业。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统计,全国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另外,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就业岗位相同,就应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然而,农民工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得她们不能与城里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工资,或者少给加班费。非经济歧视农民工所受的非经济歧视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根据“深圳市人口普查资料”测算:%,%,%。见表1。可见,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其工作的时间较长;其次,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农民工得不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的补偿和保护。基本人权歧视农民工基本人权遭遇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有些企业安全保护设施不全,而农民工却被安排上岗,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农民工进城证件繁多,企业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频频发生,动辄就以所谓查验暂住证为由随意收容遣送农民工等等,都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除此之外,农民工子女入学难违背了义务教育,作为国家一个整体对国民的初等教育承担义务的原来意义,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政策性歧视由于至今仍存在户籍制度政策,大量进城的外地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国有企业招聘、公务员录用、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本地职工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限制了外来劳动力获得理想职业的可能性。在城市下岗失业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很多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政策,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进入某些岗位就业。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跨省流动劳动力就业(实质是进城农民劳动力就业)的若干限制。该规定第5条规定:只有在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①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用人员;②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和工种;③不属于上述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