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是合同总价固定, 还是合同总价“以决算为准”? (2007-10-22 14:18:42) 今天上午代理政府在黄冈中院开庭, 双方争论很激烈, 争论的焦点是:是合同总价固定,还是合同总价“以决算为准”? 基本案情一、本案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一口价”) 合同, 原告的诉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上的依据。 1、“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及对于双方尤其是答辩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意义。固定总价合同, 俗称“一口价合同”“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 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 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 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 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 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 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第六条规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 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综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总价固定, 因此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 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2、工程造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方承担。在固定总价合同中, 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 承包方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 得出合同总价。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实践中, 承包方根据施工图计算工程量, 往往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 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 但这些风险是承包方根据合同自愿承担的。3、固定总价合同能使发包方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这是发包方对付承包方“低中标、高结算”的妙招。因此, 答辩人作为一级基层人民政府, 采取固定总价合同, 发包市政工程, 这对肩负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是很有意义的, 这样既能加强工程管理,又能不突破工程预算,而且有较好的反腐倡廉的效果。提请法庭注意到这一合同特点,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2 、本案合同“一口价“的具体表现: (1 )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在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和工程承包形式“全额带资, 包工包料”之后, 合同的第三条规定:“工程造价 791680 元整(大写) ”,显然,本合同就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 本合同的固定总价包含了哪些工程量呢?应当根据合同的第一条中的“工程内容”和施工图纸来确定。具体工程量应当以图纸为准。本工程的出图时间 , 合同签订时间 , 先有图纸, 后有合同。图纸是合同签约前提, 没有设计图纸原告就无法协议报价, 也就不可能有本案的建设施工合同。因此图纸是合同组成部分。图纸上的工程量即为合同工程量,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款即为合同价款。(2 )价款的支付:本案的合同属于“一口价”合同,还有一个独特的特点, 就在于其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也是“一口价”: 合同第五、2 条规定, 甲方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为全部以屋基抵款。屋基共 25 间, 只须等“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到位后,就“确定上述序号屋基价为最终抵款金额”。这就是说,该 25 间屋基,其市场价值的波动风险, 也是由原告来承担的。在签订合同时, 屋基的价值也许略高于或者略低于合同价款, 但只要原告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