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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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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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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市国资办 2004 年7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 〕7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 2004 〕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 (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 (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五)其他。第三条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资产,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后予以核销。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第四条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改制单位应按照《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开展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办〔2004 〕8号)的规定,开展财产清查,做到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二)改制单位应在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逐笔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相应的班组、车间、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三)改制单位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应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就是否建议核销及核销数额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审定的不良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四)改制单位应对不良资产审定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查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个工作日。改制单位应对公示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职工意见等)做出书面说明。改制单位的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不良资产核销形成决议,上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五)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改制单位上报的不良资产进行审核,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形成集体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的董事或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别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六)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集体决议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汇总表、分类汇总表和明细表、有关公示情况等材料装订成册,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查。第五条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应采取逐笔清理、逐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