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颁布日期】1990-01-10 【实施日期】1990-01-10R录笫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鉴定形式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系指:(一) 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二) 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三)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系指通过一定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对其科学价值、学术水平、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等作出评价结论,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四条下列科技成果必须进行鉴定:(一)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科技计划项H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二) 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务级人民政府所设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三)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其他科技成果-•般不组织鉴定。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科室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全市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和视同鉴定的审批单位。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鉴定的主持单位。重大或跨县(市)区、跨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可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持。第六条凡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第七条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 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第八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鉴定委员会有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或重复试验的权利。科技成果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中注明。第三章鉴定形式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按其成果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形式进行鉴定。(一) 检测鉴定:由国家级或省(部、委)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与评价,并作出结论。(二) 验收鉴定:由项1=(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项H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的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