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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国土资发号.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20/6/23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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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国土资发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 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新供应的国有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价款按有关规定结算。二、符合整合条件,经批准整合的土地。1、被整合地块为500平方米以上已经供应的土地,按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规定执行。2、被整合地块为500平方米以下已经供应的土地,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新用途基准的20%计算应交纳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差额为负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退还)。3、被整合地块是未供应的土地,地价款与土地提供单位结算,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算。三、土地使用者持划拨土地分户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办理出让的,按照土地所在位置、用途的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办理土地出让仍执行原出让金收取办法。四、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工程竣工换证时,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2007年9月1日前办理了出让、划拨供地手续,经地籍调查确认,没有改变土地出让、划拨时的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出让土地按成国土资发[2005]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划拨土地涉及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算。2、若经批准改变了出让、划拨时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或出让土地用途调整的,补办出让或调整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办出让或调整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用途调整,按新用途基准的20%计算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差额为负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退还)。五、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权利人的情况下改变出让土地用途。土地市场是指设置于成都市拍卖中心内的土地有形交易市场。 六、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计算公式中的“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是指在成都市土地拍卖中心以招、拍、挂方式转让土地的成交价格。七、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中,关于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应加收增加年限的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是指经批准在不改变土地权利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情况。计算公式如下: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延长时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