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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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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0/6/29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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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原则上须上浮。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90%)。第四章质押物的调查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六)质押物清单;(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第五章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第十四条质押手续的办理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