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瑞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7〕117号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发布时间:2014-06-10公开方式:完全公开索引号:未编制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内容概述: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瑞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二○○七年七月十五日瑞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强化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浙财综字〔2007〕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所有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七)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计划、落实与完成年度土地出让及储备任务、按宗地管理与核算要求建立出让土地宗地管理档案并提供宗地结算资料、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和催收催缴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监管工作,按宗地管理与核算要求建立土地出让分宗地收入核算帐户,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报表体系,及时反映土地出让收支执行情况,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第二章土地出让管理第六条实行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五年一规划,一年一计划”的要求,在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好次年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及相应的开发整理支出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土地出让及储备计划等报市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必须在年度计划内,按规定的公开出让工作流程定期、定批地进行。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出让土地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确保有关拟出让地块能付储实施。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作为用地项目的业主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收购、供应等手续,统一用地管理。其拟出让地块的投标相关要素确定之后,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地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的前期拆征等工作,使出让地块具备符合净地出让条件,其发生的相关前期费用由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垫付,财政在返回预算中安排支出。不具备地块出让基本条件的,不得出让。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瑞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规定的时间要求,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予以没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济开发区、新区、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与地块的受让方签订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