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默认分类2009-12-2916:36:08阅读504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建设局、房产局,市开发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连价服字[2005]18号文同时停止执行。附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物业收费办法通知抄送:市建设局连云港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1II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条为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二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实施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相关场地和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维护管理,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浮动幅度为正负10%。获得全国示范物业管理小区的,在浮动幅度基础上,可上浮10%:获得省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的,在浮动幅度基础上,可上浮5%。其具体的浮动幅度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己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在公布的《连云港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范围内,按照物业服务范围、内容、质量、设施设备条件,以及满足其正常运行、维护的要求,分别在相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山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及未参加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一级标准执行。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己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