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 2012 〕 1402 号 2012 年9月 29 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章招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罚则附则第七章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由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 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一) (一) 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二) (二) 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三) (三) 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四) (四) 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五) (五) 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六) (六) 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五条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 (一) 核准地方单位项目招标方案; (二) (二) 核准地方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 (三) (三) 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 (四) (四) 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五) (五) 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检查; (六) (六) 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第二章招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第六条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第七条军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提出项目招标方案,并编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审批权限由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招标方案申报的具体要求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或受项目单位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调研与论证,编制切实可行的招标方案。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八条第八条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资质。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二) 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四) 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五)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