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综[2002]23 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减轻社会负担, 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 1998 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字[1998]157 号) 的基础上, 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 OO 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 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 号) ,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 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 包括水泥粉磨站, 下同)、使用单位,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 1 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 3 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 30日内, 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第八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第九条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十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第十一条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 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 号)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