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切实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湘教通〔2018〕40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置校外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鼓励和引导举办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重点规范治理举办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坚决禁止和整治以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行为。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培训质量,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普通中小学校(含公办和民办,下同)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在中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录;。(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者应具备(一)(二)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出资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第七条培训场所(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5年。培训机构不得利用普通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办学。受捐赠场所办学的,需提供合法的产权捐赠证明材料。(二)。,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三)其他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向学生提供餐饮、住宿的,还应取得卫生、食品等与之对应的许可证。第八条办学投入(一)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最低不少于50万元。(二)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第九条师资队伍(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录,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三)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