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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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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doc

上传人:小雄 2020/8/18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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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Z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Z间应为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第八条寺庙应半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第九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吋,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吋进行变更备案。第十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二) 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屮有一定威望;(三)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第十一条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二) 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三) 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四) 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五) 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六) 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七) 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八) 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而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血;(九) 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第十二条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寺庙应半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肖及吋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寺庙应半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寺庙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第十六条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