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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档案馆建筑设计规JGJ25-2010--------------------------------------------------------------------------------发布日期:2017-05-12访问次数:12396字号:[大中小]--------------------------------------------------------------------------------档案馆建筑设计规(2010年8月3日批准,2011年2月1日起施行)CodefordesignofarchivesbuildingsJGJ25-201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档案局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的公告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JGJ25—2000同时废止。本规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3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本规的主要技术容是:;;;;;;。本规修订的主要技术容是:、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容。、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本规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本规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本规主要起草人员:丽伟战捷光宗常钟隽王建库莉中桥周萌晓光振强本规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郭嗣平吴英凡王良城顾均祝敬国兰伯富卢求1总则 ,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 、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甲级、乙级三个等级。。 、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集中管理特定围档案的专门机构。 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以及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档案库及为其服务的更衣室、缓冲间和交通通道占用区域的总称。 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收藏档案的专门用房。 档案馆中对公众开放的用房,包含阅览室、展览厅、报告厅等。 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在进入档案库区或档案库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为减少外界气候对档案库的直接影响,在档案库外建的、用墙和窗与外界隔开的走廊(一面或多面以及绕一圈的环廊)。 用于存放档案的器具,包括档案柜、档案架、密集架等。 档案库的主要交通、运输通道。 为节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