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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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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282975922 2020/8/3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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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防范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是指相关主体采取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处置等措施监测、控制风险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企业、质监部门、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应遵循科学公正、及时有效、公开透明、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工作机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主体,质量监督部门加强质量监督与指导,有关政府部门相互协作,社会组织、消费者、新闻媒体广泛参与的社会共治机制。第六条(市质监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市质监局设立北京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中心(以下简称风险监控中心)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日常工作。1/9第七条(区县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置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第八条(生产企业)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主体,应当建立内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产品追溯体系,按照本办法要求,收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自查、评估、预防、处置和报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第九条(社会组织)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在认证范围或行业组织内开展风险监控工作,预防和处置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第十条(鼓励政策)鼓励、支持和保护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提供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参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第二章风险信息采集与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风险信息定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包括:1、产品质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缺陷;2、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伤害案例或事件;3、产品标准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变化等。第十二条(风险信息来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方面:1、公众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信息;2、质量监督部门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信2/9息;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4、网络及媒体报道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5、国内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通报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6、国外组织、部门、机构等发布的有关预警通报信息;7、生产企业报告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第十三条(信息报告)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格式见附件1)。第十四条(风险评估)质监部门应对信息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开展分析评估,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2、本市企业产品质量缺陷发生的可能性;3、因缺陷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后果;4、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5、确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6、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五条(风险评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参照GB/T22760-2008《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则》执行。第十六条(风险调查)风险评估中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调查核实的,应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或监督检查,为风险评估提供依据。3/9产品质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