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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doc

上传人:sxlw1984 2016/4/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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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本细则修订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焦煤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 可以增加交易席位。会员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 50位,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第九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申请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远程交易管理制度; (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 (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 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第十三条会员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第十四条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 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第十五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