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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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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ppt

上传人:中华文库小当家 2020/10/4 文件大小:3.3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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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口按提加誉大家益准《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创新发展》主讲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投、博导地点:教授加微信公众号时间:2020年3月12日(周四19:00-21:00)主讲人简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翻会长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加中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全程参与中国民法典的编基工作,是民法典立法的主要参与专家。让人人暨数级活律服课程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此过程中,对我国的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规则进行了较大修改,使我国侵权法的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侵权法的调整功能,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全面修改完善的主要方面如下。(一)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由“概括+列举”式修改为“概括式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关于“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定,看似简单,却包含了对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一条文替代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关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的规定,成为确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新规则。SGE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调整范围,就是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的民事权益,替代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纠正了该条规定的繁琐且有遗漏的问题。教投加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包括在侵权责任保护范围之内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侵权责任编保护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这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可以行使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损害。这样的规定,就把争议较大的债权是否为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毫无疑问,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侵权责任。二)增加“损害”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只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规定“造成损害ˆ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7条同样如此。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6条也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无论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侵权责任都必须具备损害要件,没有损害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仼,确立侵权法就是侵权损害赔偿法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