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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名称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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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名称:中国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要求(中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文号: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公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02月11日专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中国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要求(中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中国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要求》已于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订本要求。第二条中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要求。本要求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含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第四条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该遵法经营、公平竞争、老实守信。第二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含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要求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验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和其申请管理船舶种类相适应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该配置满足下列要求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该最少配置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置具体数量应该符合附件要求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和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含有和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船长、轮机长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含有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理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和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和其职责要求相适应。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该向其所在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实申请人符合本要求要求相关材料。第八条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该依法核实或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申请者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中国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理由。《中国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该经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第九条《中国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该在证件使用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该依据本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给予换发。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立案,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股东发生改变; (二)固定办公场所发生改变;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改变; (四)管理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收管理船舶或委托管理协议发生改变。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应该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置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立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该建立档案,立即向社会公布立案情况。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络方法、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应该在变更或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立案。第三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该保持对应经营资质条件,根据《中国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收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该和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该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立案。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海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