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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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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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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采购协议纠纷案例
【篇一:采购协议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协议纠纷案例分析
(一)
甲、乙双方于7月12日签署了一份简单购销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置50万米涤纶哔叽,因为当初货物价格改变大,不便将价格在协议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协议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协议中便无其它条款。 协议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预防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立即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依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和甲方有多年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收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价格确定方法,乙方应根据市场价格,,不过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成,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
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所以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索:
案例中甲乙双方在所签署协议有哪些问题?
(二)
1995年7月,原告海林企业和被告晓星企业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企业传真来购销格式协议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协议正面签字。协议约定:买方海林企业、卖方晓星企业;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法是经过开立以韩国晓星企业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协议金额5%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协议金额5%权利。该格式协议正面内容中未表明后面条款是否作为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后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后面仲裁条款不包含在协议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企业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企业依据和海林企业协议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企业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企业。海林企业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企业驻广州办事处。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收转让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企业亲自独立开证。7月28以后,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晓星企业坚持不接收转让信用证;而海林企业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协议约定和国际贸易通例,并于7月31日经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企业信用证转让手续。8月1日,晓星企业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收海林企业转让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告解除协议。8月20日,晓星企业未按协议约定推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通知海林企业,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转证,
信用证已经退回。8月25日,因海林企业没有向华榕企业推行交货义务,华榕企业向海林企业提出索赔要求。9月18日,海林企业和华榕企业签署了赔偿协议,海林企业根据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企业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原告海林企业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累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案例思索题:
1、海林企业和晓星企业签署协议是否有效?为何?
2、是哪家企业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
3、中国协议法对违反协议后应负担责任是怎样要求?
【篇二:采购协议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协议纠纷案例分析
(一)
甲、乙双方于7月12日签署了一份简单购销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置50万米涤纶哔叽,因为当初货物价格改变大,不便将价格在协议中定死,双方一直同意协议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协议中便无其它条款。
协议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预防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立即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依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