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章 正当防卫、制止侵害 人身安全
教学目的:
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各种伤害,保障人身安全。
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人身伤害及遭遇故意伤害时的处置措施,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课时时间 : 4 课时
一、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略)
1、种类介绍(略)
(1)事故原因划分:责任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2)事故场合划分: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事故、实验 实习中人身伤害事故
[ 责任事故、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案例 ]
2010 年 5 月 9 日上午,陕西渭南师范学院在举行建校 50 周年庆典活动时, 放置在场内的氢气球突然发生爆燃,导致现场 12 人受伤。
9 日上午,这所学校校友、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2 万余人参加了校庆活 动。 10 时左右,当活动正在进行时,放置在主席台右侧和左侧草坪上的气球先后升 腾起一团大火发生爆燃,导致附近 10 余位学生和群众被烧伤。据目击者介绍,可能 是因为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 爆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 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也属于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 本案中学校本身是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也承担部分的组织责任。在组织学生参加大
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 装氢气 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 的情况。 另一方面,作为提供 氢气球的商家 ,应有按学校要求提供合格的 氢气球 的职责。受 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商家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在诉 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商家和学校列为共同被 告。
[ 意外事故案例 ]
——校外租房,大学生情侣煤气中毒一死一伤
2008 年 1 月 5 日晚,一男一女两名大学生在桂林市金鸡路一间“日租房” 旅馆内留宿,次日房东发现两人出现异样,其中男子已经死亡,女子经过抢救才脱 离危险,医生确认其为一氧化碳中毒。
此“日租房”房东介绍,这对男女是 1 月 3 日晚入住的, 5 日晚上 8 时多 两人回到房间,就再也没有出来。“他们两人本该在 6 号中午 12 点退房,但直到 当天下午 2 点,两人仍没有出房间,我就觉得奇怪了。”房东马上到房间门口敲门, 里面仍然一片沉寂。随后,房东拿来钥匙打开房门,看到男子趴在床上,身体发凉, 已经停止呼吸,地上有一团呕吐物。女子虽然意识清醒,身体却动弹不得。房东见 状,立即拨打了“ 120 ”和“ 110 ”。这间日租房在金鸡路背面的一座三层建筑里, 房间面积约 10 平方米, 房间内有一个用玻璃材料隔出的洗手间, 里面挂着燃气热水 器,煤气罐也放在房间内。这名房东说:“我们这里是前两个月才营业的, 20 元一 个晚上。出事以后不营业了。”
辖区派出所民警介绍, 男子是附近一所高校 06 级的学生, 女子则就读于市内另 一所高校 07 级,两人是情侣关系,可初步认定两人是煤气中毒
案例评析】
主要原因是校外租房,如果该生在学校住宿,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 规定,则不会出现煤气中毒现象。
其次是缺乏生活安全常识,煤气罐和热水器放在同一房间是很危险的,是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而且房间不通风,日租房条件设施简陋,加上发现煤气中毒后 采取措施不当,极易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事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特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在学校学习生活外,学生还有各种生活空间和广泛的权利 义务关系。因此,学生尤其是高校成年学生在学校以外的其他场合,还有很多的可 能因为各种因素受到伤害,比如:交通事故、意外溺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学生 享有的是作为成年自然人(具有完成民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与义 务,对学生在这些场合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范畴,也不是 学校的职责,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
[ 案例 ]
肖涵与范吉俊、李佳磊(均为假名)系某高校学生。 1994 年 4 月 6 日,在上体 育锻炼课的时候,肖涵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捡球,肖涵建议,由范吉俊、李佳 磊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墙。此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 李两人见状将肖涵送往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涵头部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 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立即骑车去肖母单位寻找,下午肖母单位同事来 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涵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左上肢、 左右下肢瘫痪,经法医鉴定,属 2 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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