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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6/4/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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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 2010年11 月 219 从刑法的机能看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王毅飞(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绵阳, 621010 ) 摘要: 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把醉酒驾车和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保护广大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危险驾驶”入罪具有现实的必要性,那么如何来认定“危险驾驶罪”,怎样才能实现刑罚的配置顺应民心,有益社会和谐呢,本文将从刑法的规制机能来谈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关键词: 危险驾驶行为抽象危险犯刑法的机能刑罚配置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 7355 ( 2010 ) 11 — 0219 —01 一、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近年来在杭州、成都、南京等地发生的多起因超速行驶、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了社会上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危险驾驶罪,仅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来考虑。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把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规定为犯罪,同时把它增加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后、属于交通犯罪之一,使相关争论得以明确。草案二十二拟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本次“危险驾驶”入罪一是为了保护民生,二是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激起人民群众强烈的反响。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处理已不足以抑制该违法行为、不足以惩罚该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和负面影响。将酒驾、飙车入罪,也是在用最严厉的方式提醒广大司机:不酒驾不飙车,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而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对后果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无论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存在现实的局限性。二、“交通肇事罪”的局限性根据我国刑法第 133 条明确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来说,只有当交通事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犯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即便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例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等行为,虽然威胁到了公共安全,但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这显然不利于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目前,许多国家对此都有立法规定,不是加重处罚,就是规定了抽象的危险犯或行为犯,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1 、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面临不少问题,比如, “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造成肇事的直接受害人死亡,但如果是在逃逸的过程中造成其他事故又致人死亡,是否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处理?这里就不明确。还有,司法机关在实际审理中,大多较为款缓地对待就叫犯罪的案件,要么是判罚较轻,要么是在赔偿到位的情况下试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这样就使得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