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书甲方:陵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 乙方: 村民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第一砖瓦厂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立此合同书。一、共同条款(一)承包期限为十年(即 2010 年3月1 日至 2020 年2月28 日)。(二)承包金总额为 60 万元, 2009 年 12月1 日前足额缴纳 30 万元, 2015 年 12月1 日前足额缴纳剩余 30 万元。逾期不交, 每天加收总额 1% 的滞纳金。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 甲方负责核定生产场地和原有镇属设备。(二) 甲方监督乙方按指定地点取土, 合理使用土源, 严禁毁灭性经营。(三) 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经营中的债权、债务等。(四) 甲方承担有关职能部门正常收费项目(国税除外)。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 除甲方提供的部分设备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自主解决。(二) 乙方保证甲方设备的完好率,并承担相关维护费用。(三) 乙方享有独立的用工、生产、经营及分配权。四、违约责任(一) 乙方如有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令其停产并收回经营权, 其债务由乙方偿还,甲方不负连带责任。(二) 甲方如有违约,负责赔偿乙方损失。(三) 因国家政策调整给经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五、其他条款(一)生产经营中的工伤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二) 甲方不能因法人代表的变更而提前终止合同, 否则, 应对乙方作出经济赔偿。(三) 若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 取缔粘土烧砖, 乙方有权对第一砖瓦厂规划范围内的坑塘、窑址及尚未使用的取土地自主经营。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陵县人民政府(盖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签字) 二 00 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