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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摘要:: 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但是民法理论问题, 也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其理论经历了“意思说”和“表示说”到“效力说”的发展, 在法律适用上现代民法主要采“自然解释”、“规范解释”和“( 合同)的补充解释”法。“自然解释”实践中主要适用于遗嘱的解释和“误言无害真意”解释规则中;“规范解释”法则主要适用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和向不特定多数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而“补充解释”则用于填补合同的漏洞。另一方面,“自然解释法”和“规范解释法”的适用领域不能严格区分,应当互为补充。关键词:意思表示法律解释自然解释规范解释补充解释中图分类号: DF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30 ( 2015 ) 05-0049-09 引言当法律与语言联系在一起时,为了确定其真实意义,便出现了法律解释的需要。普遍认为, 法律解释学肇始于古罗马帝国时期, 最早的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现代法律中的解释包括法律解释和意思表示解释, 私法领域所称“解释”则是指对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但是一个民法理论问题, 也是法律适用的技术问题,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法典化的进程中, 很多立法例都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比如《法国民法典》第 1156 条以下规定了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真意解释”、“有效解释”、“合目的解释****惯解释”、“整体解释”和“有利于债务人解释”, 《德国民法典》第 133 条和第 157 条亦规定了“( 对意思表示的)真意解释”和“( 对合同的) 诚实信用解释”, 中国《民法通则》未设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或方法,《合同法》第 41 条和第 125 条规定了合同解释规则, 可以概括为“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惯解释”、“诚信解释”和“公平解释”。②《法国民法典》和中国《合同法》仅就合同的解释予以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与其说是合同解释的方法, 毋宁说是解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虽然对意思表示和合同的解释都进行了规定, 但其规定过于笼统。另一方面, 这些法条本身并未规定如何具体适用,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很难用法律条款完全概括, 因此, 解释意思表示时, 应当将法律条款和传统理论、规则结合起来。一、解释的对象(一)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私法领域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意思表示还是法律行为?提出该问题的原因在于, 一方面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是民法中极易混淆的概念, 另一方面学者在论及私法领域中的解释时, 措词不统一, 有时是意思表示, 有时则为法律行为, 因此, 有必要先确定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为还是意思表示。毋庸置疑,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是民法领域的两个核心概念,关于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 经历了三种观点的变化: 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要件的组成部分; 意思表示是作为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的要件。在冯? 萨维尼( Von Savigny )的表述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意义完全相同。③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理论接受萨维尼的观点, 同样认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一致, 温特沙伊德( Windscheid )称, 法律行为就是旨在形成法律上的效果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④有观点认为, 因为受温特沙伊德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也将意思表示等同于法律行为,至少这两个概念是“近义词”,⑤德国民法典草案动机( Motiv zum BGB )中的表述存在矛盾,一方面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件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则认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表述通常意思相同”。⑥在最终颁布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交替出现: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19 条、第 120 条和第 123 条, 有错误的“意思表示”可撤销,而第 142 条的表达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第 116 条以下条款使用的是“意思表示”, 而第 125 条、第 134 条和第 138 条则用了“法律行为”。这种两个概念交互使用的现象并不表示《德国民法典》认为两者意思相同, 只能说明两者间的差异微乎其微。⑦《德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节的标题是“法律行为”, 该节第二部分标题是“意思表示”, 从体系上看,“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因此, 当时的通说认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要件中的事实。此后, 关于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进一步发展,从之后发表的文献看,意思表示后来则被理解为要件,⑧相应地,法律行为则是包括意思表示在内的多个要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Rechtsfolge )。⑨理清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关系后,可以确定,现代民法需要解释的是意思表示, 即解释要件, 作为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不能通过解释确定, 因为法律后果没有具体的现实性, 既没有物理世界的现实性, 也没有心理世界的现实性,法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