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洋财产保险股份
船代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为“本协议”)由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和本协议相关投保文件、 申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文件组成。 凡包含本协议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据中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域法律, 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成立从事船代业务企业, 均可作为本协议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在从事船代业务过程中, 在保险期间内或追溯期内发生下列事故, 且在保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费用:
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业务上疏忽和过失造成责任;
2.雇员欺诈行为所负责任;
3.诽谤、 中伤或侵犯人身权利等责任;
4.由被保险入或其雇员保留文件或电脑统计丢失或损坏所应负责任及恢复费用;
5.非有意超授权行为所造成责任;
6.作为代理人对其雇主所应负责任;
7.因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负赔偿责任;
8.行政主管部门因以下原因尤其向被保险人征收费用:
(1)对发生事故或被放弃任何货物、 设备或运输工具进行存放、 迁移、 处理或进行标绘所发生费用;
(2)对任何货物、 设备或运输工具或任何地块、 建筑物或结构进行检疫、 消毒所发生费用;
(3)对船舶造成港口、 港湾、 系船设施或其它财产损坏进行修理费用:
(4)因下列情况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所施加罚款、 处罚或关税:
①未交、 短交或溢交货物行为:
②被保险人应予负责任何人走私行为;
③相关下列方面违反法律或要求行为:
i.移民:
ii.由油料或其它危险或有毒或污染物质所造成污染;
iii.出口或进口任何货物、 设备或运输工具.
第四条 本协议还负责被保险人因承保责任造成以下活动所产生合理必需费用:
1.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 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其它必需、 合理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后, 为避免或缩小该类责任费用, 用于调查事件情况费用及保护相关利益费用;
3.处理损坏、 毫无价值货物费用;
4.被保险人为追讨应收服务费用及代船东垫付港口相关费用所支出合理费用。
责任免去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 费用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或被保险人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疏漏;
2.对任何公路车辆或任何其它运输手段使用、 经营、 租赁、 拥有所直接地、 间接地带来任何风险;
3、 非法贸易;
4、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乱、 恐怖主义活动;
5、 核爆炸、 核裂变、 核聚变;
6、 放射性污染及其它多种环境污染。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 费用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拥有、 租用、 经营或使用财产发生损失;
2.由被保险人照管、 保留或控制非船代业务包含财产发生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4.未列明被保险人间接损失;
5.第三条第8项(4)之外罚款、 罚金及处罚性赔偿;
6.保险单载明免赔额;
7.在协议或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或协议, 被保险人依据中国法律仍应负担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去范围内;
8.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 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本协议责任限额包含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按销售额和保险费率乘积计收。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中载明超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成立后, 保险人应该立即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根据第二十二条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索赔证实和资料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