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21203( 颁布时间) 19921201( 实施时间)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四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市、县国土部门, 负责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并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市、县房地产、城市规划、计划、财政等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征地工作统一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国土部门应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出让土地使用权年度计划( 以下简称供地计划),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计划应包括当年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位置、范围、用途以及供地方式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年度供地计划应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并可对外公布。第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 (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出让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上述出让的土地可以是未经开发的土地, 也可以是经过平整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第七条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应先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拟定, 并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征用、划拨土地的有关材料应与出让方案同时报批。第八条对按照城镇规划和建设需要连片综合开发的用地, 可按开发小区一次申请批准征用, 分期出让( 或划拨) 使用。已征用范围内未实施建设的耕地,开发建设的单位应负责安排继续耕种。第九条市、县国土部门应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 分别不同的区位和用途, 拟定基准地价,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的供求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 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 根据地块大小、位置、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