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照明标准】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视觉作业特性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
视觉作业分类
亮度对比
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等
级
 
特别精细作业
d≤
Ⅰ
甲
小
1500
2000
3000
-
-
-
 
乙
大
1000
1500
2000
-
-
-
 
很精细作业
<d≤
Ⅱ
甲
小
750
1000
15000
200
300
500
 
乙
大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精细作业
<d≤
Ⅲ
甲
小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