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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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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6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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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土地审查登记。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归国有后,才能出让。
第八条 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基准地价,由市地价评估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基准地价,由所属县地价评估委员会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价评估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合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共同拟定方案,并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三)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对公益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用地、工业用地和非经营性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其他不具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土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通过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同时可以在其他媒体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