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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例.docx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21/3/5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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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租赁合同包含:厂房租赁合同、铺面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下面用
霖澳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 租期内出租方要求涨租金,这合理吗?
杨某系重庆人士,2015年来到成都开火锅店,同年5月在成都市民徐某的手 里租下4个门面,租金每月5万,租期为3年。双方约定租金每年交一次, 须在约定日期前一周付完。门面租赁合同内容除基本的条约外,双方在协商 下还签订了以下内容:
(1) 承租方杨某不得擅自将门面转让给别人;
(2) 承租方杨某可根据商业用途适当装修门面;
(3) 租期内,出租方徐某可根据市场趋势按照银行利率与承租方杨某协商适 当调整租金
杨某的火锅店自开业后营业就不是很好,第一年下来已不能全额上交第二年 的门面租金;于是杨某在没有告知徐某的情况下,将门面转租给了周某,周 某又根据自己的商业用途将门面进行了装修改造。出租方徐某得知杨某将门 面转让给别人也没有上门提及。后来成都的房价猛涨,杨某觉得自己的铺面 租金也应上涨,边上门与杨某协商:将门面租金按照合同上的银行利率上调, 最终协商未果,徐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下诉求:
(1) 判令与杨某的租赁合同无效,收回房屋;
(2) 杨某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徐某的诉求理由:
(1) 杨某私自转租房屋;
(2) 合同上有可根据市场行情变更租金的条款,杨某不同意租金上调,实属 违约;
杨某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程度过大。
杨某到霖澳律所咨询后,将案件委托给了专业合同纠纷张桂花律师。
案件分析:
(1) 根据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相关内容,合同中约定,承租方杨某不得 擅自将门面转让给别人。本案中,杨某在没有告知徐某的情况下将门面转租 给了周某,但徐某发现并未上门提及,或者找杨某争议。这可以理解为徐某 违反合同条约,默认杨某转租的行为;因当时房价市场的波动还不是很厉害, 不能给徐某带去可观的利益,而同时间段,徐某的租金还是会一分不少地进 入自己账户;因此,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上可以认定杨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不属于违约。
(2) 对于杨某装修改造门面,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内容:杨某可根据商业需 要对门面进行适当装修。然而,徐某称杨某对门面进行了大程度的改造,要 求杨某赔偿其违约金。但经调查证实,杨某只是根据商业需要对门面进行了 简单的装修改造,符合双方合约的相关条款。因此,徐某的诉求(2)不成立。
(3)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相关内容:租期内,出租方徐某可根据市场趋势按 照银行利率与承租方杨某协商适当调整租金。利率调整虽属于政府政策调整 的范围,实际上银行利率调整是极其微小的,这种调整对双方都没有造成多 大的利益损失。
而《合同法》中之所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出于保 护当事人利益免受损失考虑的,也就是说本案中若遇银行利率有重大调整或 出现通货膨胀,继续履行合同将使某一方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该方即有权 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合同的权利若被滥用,则违背了合同法的立 法初衷。因此,徐某因房价上涨而想上涨租金,又以杨某不同意为由想解除 合同不能得到支持的。
另外,本案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徐某将其门面房出租是为了获取 收益的行为使属于商业行为,既然是商业行为就一定会存在商业风险。现因 房价大幅上涨,这是徐某眼前的利益。从民法公平原则角度出发主张适当调 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