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阳煤化工系统安全隐患和违章经济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对安全隐患和违章的查处,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日常安全管理及检查和上级对化工系统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的处罚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处罚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使各类安全隐患和违章人员受到的安全处罚与事实相符合。
第二章 安全处罚范畴及标准
一、综合部分
第四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
2、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4、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5、施工工程项目,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定逐级审批,便擅自开工的;
6、承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7、安全相关证件缺失或过期,仍组织生产或作业的;
8、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严重违章的;
9、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迟报、瞒报或谎报的;
10、有其它严重违规生产行为或存在性质特别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第五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
1、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没有具体落实、考核办法或未定期更新,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2、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要求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队伍的;
3、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的;
4、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监控机制,各类隐患不能得到有效排除的;
5、采购、发放不合格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或用具的;
6、运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使用专用车辆及安全设施的;
7、危险品超量存放或禁忌物品混存、混放的;
8、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
第六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1、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未按化工生产八大安全规程规定的票证制度执行的;
2、新入员工、转岗员工未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的;
3、未按规定建立和严格执行干部值班、带班、走动管理的;
4、未定期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或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5、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未定期检测、公示的;
6、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的;
7、未按规定执行其他安全活动的。
第七条  凡存在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1、施工或生产作业场所私拉乱接电源线路的;
2、厂内机动车司机酒后驾车的;
3、进入各种仓内、水池、管井、管沟等处作业时未检查有害气体或确实无法使用仪器检测时,未采用机械通风置换气体的;
4、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或要害岗位工作人员擅离岗位、串岗或在岗不能尽职尽责的;
5、操作非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或其他工具的;
6、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7、对制止违章的员工和安监人员打击报复的;
8、安监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八条  凡存在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