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
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责任主体为厦门火炬高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对象为财政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管委会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申
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管委会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
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
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管委会使用政府性基金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
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市财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
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
行管理。
第四条 管委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财局)和各业务部门
为本办法具体实施部门,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
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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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五条 计财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
作,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审批;
(二)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
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并上报管委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管委会发展规划或管委会的建议建立专项资金具
体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
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五)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
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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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
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
者管委会决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
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或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