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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表见代理的结构理性分析的论文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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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对表见代理的结构理性分析的论文
材料
关于对表见代理的结构理性分析的论文材料
摘要:本文以对代理制度的历史考察为切入点,检讨 我国现行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 国市场主体在代理交易中的价值需求,论述了表见代理的 构成要件,论证了表见代理制度的理性结构,对表见代理 的结构理性分析论文。
一、代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我国传统民法认为,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是 被代理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在代理的诸要素中,代理权的 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无论是被代理人 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 行为的法律效果,都必须是以代理权为唯一依据,即代理 行为必须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对于被代理人并不产生法 律效果,其所强调的是对个人既有权利的一种保护。但是, 代理权及其范围是属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作为第三人是很难清楚这内部关系的,这就将第三人置于 非常不利的地位,将市场交易置于非常不安全的地位。这 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相背离的。
鉴于民事主体不可能亲自进行所有的民事行为,例如 签订合同不妨委托他人代理,因此产生代理制度。按照代
理制度,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由被代理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借 助于代理制度,民事主体尤其是企业法人可以不受地域的 限制,在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开展业务。从代理是被代理 人借助他人而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性出发,现代民法根据 发达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高效运转的要求,认为代理行 为是代理人的行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作出的意思表 示,行为人双方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法学论文《对表见代 理的结构理性分析论文》。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 于被代理人的根据是代理行为的行为人一一代理人是以被 代理人名义为意思表示的。由此可见,第三人在进行民事 代理行为时只需对相对行为人(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尽到注 意义务,从客观情形上对行为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进 行判断,以确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只要第三人履行了 这一义务,其与代理人所为的民事代理行为的履行利益就 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有权向被代理人主张该民事代理行 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使该代理人并不享有代理权。这 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提高 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了非常重 要的意义。
二、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性质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
对人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 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 无权代理。如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 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 律所允许的形式进行公告,即公告:“赵某已无权代理本单 位,赵某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如果赵某仍以 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