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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轻伤害鉴定时间
篇一: 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 损伤程度鉴定的原 则、方法、内容和等 级划分。本 标准适用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所涉及的人体 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 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 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等级 GB/T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 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重伤使人肢体残 废、毁人容貌、 丧失听觉、丧失视觉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于人身健康有重大 伤害的损伤,包括重 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 损害,听 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身健康有中度 伤害的损伤,包括 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对于人
轻微伤各种致 伤因素所致的原 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 轻微功能障碍。
总则
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 则,坚持以致 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 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 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 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 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 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 损害或者 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 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 主要鉴定依据的, 伤后即可 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 发症为主要鉴
定依据的,在 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 损害或者 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 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 发性损伤及其并 发症出具 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 现的后 遗症加以说明,必要 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 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 处理原则
损伤为 主要作用的,既往 伤/病为次要或者 轻微作用的, 应依据本 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 应依据本 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
低损伤程度等 级,即等 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 视具体情况 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 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 损伤为 次要或者 轻微作用的,不宜 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 级
颅脑、脊髓 损伤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 态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非肢体 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 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 Oc ㎡以上。
开放性 颅骨骨折伴硬 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 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须手术治疗。
颅底骨折,伴 脑脊液漏持 续 4 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 经或者听神 经损伤 引起相 应神经功能障碍。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 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 伤,伴神 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颅内出血,伴 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 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 外伤性
脑脓肿 。 k)外伤性脑动脉瘤, 须手术治疗 。 l)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 m) 外伤性脑积 水,须手术治疗 。 n)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 外伤性尿崩症。 q)单
肢瘫(肌力 3 级以下)。 r)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 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20. 0cm 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 0cm2 以上;头
皮缺损面积累计 24. 0cm2 以上。 c)颅骨凹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