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法律问题研究(1)危险废物处理企业
127 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法律问题研究 李 丹* 摘要:
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是指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实现企业化运行,完全享受经 营权和管理权, 成为市场体制中独立责任主体, 达成危险废物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中国没有专门产业化立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发展缺乏法律 保障和规制。本文经过说明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险废物处理产业的特点,阐释了 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立法的法理定位, 探讨了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的法律保障机 制。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理 产业化立法 法理定位 法律保障机制 危险废物因其特殊物理、化学性质,对环境潜在威胁巨大,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单 位,专业人员,采取专业技术处理。中国环境污染形势日趋严峻,以往传统政府 包揽危险废物处理的模式暴露出低效率、高成本等缺点。有鉴于此,立足于危险 废物特殊的物理、化学属性,充足利用市场机制,培育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将成为 国家处理危险废物新的路径和方法, 现行相关法律也必需依据这一发展趋势作出 立即调整,为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兴起和壮大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废物的范围和特点 1.危险废物的概念及范围 各国环境立法中对危险废物定义各有要求,美国固体废物处理法对“危险废 物”定义为“因为其数量、浓度或物理的、化学的或传输特征,可引发或极大地 促进死亡数的上升和严重的、 不可治愈疾病的增加或使更多疾病成为不可治愈疾 病,或如不合适地处理、储存、运输、处理或管理,则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实际地 或可能组成危险的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的组合”。另外,联邦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 识别条例还要求凡含有易燃性、腐蚀性、易反应性和未经过吸收程序毒性检测 的固体废物皆为危险废物。联邦环境保护局在其危险废物识别条件中排除了 9 类物质为危险废物。
日本环境法中有“有害产业废物”概念,详细定义为:可 能产生有害性的、按废弃物处理法施行令附表所列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中,有害 物质含量超出判定标准的产业废弃物。这些有害物质包含:水银或其化合物,镉 或其化合物,铅或其化合物,有机磷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砷或其化合物,氰 化物,PCB多氯联苯。对该有害物质的判定标准依据 1973 年总理府令第 5 号要求,对试验方法则根据 1973 年环境厅通告第 13 号进行。
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 10 月中要求:“危险 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目或依据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判别标准和判别 方法认定的含有危险特征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目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布,危险废物范围详细包含: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品药品、农药废物、 木材防腐剂废物、有机溶剂废物、热处理含氰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含多 氯联苯废物、精(蒸)馏残渣、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新化学品废物、 爆炸性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理残渣、含金属羰基化合物 废物、含铍废物、含铬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砷废物、含硒废物、含镉 128 废物、含锑废物、含碲废物、含汞废物、含铊废物、含铅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 无机氰化物废物、废酸、废碱、石棉废物、有机磷化合物废物、有机氰化物废物、 含酚废物、含醚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废有机溶剂、含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含 多氯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