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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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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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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武汉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服务创新、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资源 优势,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作出 应有贡献,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符合本办法规定,在武汉地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运用、 教学、科研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深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 在业内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所称专家库,是 指由武汉地区知识产权专家组成的人才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知 领办)负责根据“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数量充足, 专兼结合,动态管理”原则,对专家库进行建设及管理,充分 发挥专家库资源优势,为推进实施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服务。
第四条 开展知识产权决策、评审、咨询、论证、鉴定、 科研、培训、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原则上从专家 库中选用专家。
第二章专家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法律和法规;
(二)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 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 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五) 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工作任务。
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在从业年限和专业技术职务方 面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的专家,除应当满足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精通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 掌握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二) 现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或司法审判工作,具 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或司法审判工作经验;
(三) 作为主要撰写人员,近5年在公开刊物或行业内刊发 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含1篇);或参与市 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1次以上(含 1次);
(四) 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或相当级别职务。
第七条企业界的专家,除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内涵、特点及规律;
(二) 现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或技术研发工作,具有较 强的企业知识产权实务研究、处置和管理能力,以及丰富的企 业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经验;
(三) 作为主要撰写人员,近5年在公开刊物或行业内刊 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含1篇);或参与 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1次以上 (含1次)。
第八条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除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国 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对相关知识产权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 取得相应成果,学术造诣较高;
(二) 现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教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 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 作为主要撰写人员,近5年在公开刊物发表知识产 权相关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参与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 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2次以上(含2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相 关知识产权实务知识;
(二) 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实务研究和处置能力,有从事知 识产权服务的丰富经验;
(三)取得知识产权服务执业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 参与研究和制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 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 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 验收,以及知识产权软科学课题研究和招投标评审;
(三) 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 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 见和建议;
(四) 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疑难知识产 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效解 决方案或建设性意见;
(五) 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 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理论和实务服务。
(六) 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 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采取兼职方式开展工作,并由聘请方支付 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查阅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