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 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具有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四条博士生按培养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财政拨款培养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等, 按学习方
式分为全日制博士生和非全日制博士生两种。委托培养博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 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博士生的培养经费来源于导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学生毕业后 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五条 博士生试题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 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 博士生招生实施细则;
(二) 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我校培养单位上报的招生计划,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招生方案和 复试基本要求;
(三) 编制《武汉大学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 组织考生报名,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五) 组织命题、考试、评卷、登分、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 复查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
(七)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八) 上报录取信息库,核发“录取通知书”。
第七条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 拟订本单位博士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二) 接收、审查考生报考材料;
(三) 培训涉考教师,组织专业课的命题、评卷和复试工作;
(四) 协助做好试卷清理、监考、政审等工作;
(五) 拟定初录名单;
(六) 接受考生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七) 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八) 上报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招生材料。
第三章 报名 第八条选拔方式
博士生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我校选拔方式有三种,即:公开招考、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简称提前攻博)、硕士博士学位连读(简称硕博连读)。
(一) 公开招考:指由我校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面向社会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二) 提前攻博:指从我校已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还未进入论文阶段或 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三)硕博连读:指从我校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岀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 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确定为博士生的选拔方式。
第九条报考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 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获得学士 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三)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 年龄一般不超过 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 有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