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措施乡镇扶贫项目管理措施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措施:乡镇扶贫项目管理措施3篇
第一条为深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确扶贫长期有效机制,提升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依据深圳市新时期精确扶贫精确脱贫专题资金管理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儒步村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和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标安排要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关键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实现精确扶贫和精确脱贫。使用范围可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自我发展项目。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计划,分类指导,重视效益的标准。根据科学扶贫、精确扶贫、精确脱贫的要求,突出关键、重视效益,充足征求群众尤其是贫困户意见和提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订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计划和实施计划。
第四条坚持民主公平公正。扶贫项目筹划确定,必需取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告。
第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六条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等不一样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需由村民委员会和经营主体签署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协议(协议)期限定为3-5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协议,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协议,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
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法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七条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确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要求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叶潭镇政府及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禁止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它费用。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必需在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凡达成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需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一)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项目,单项协议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于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成立村民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扶贫项目实施协议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和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协议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十条建立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公告制。当年实施扶贫项目标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实施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期限等情况应经过广播、电视台、公告栏等形式在县、乡镇、村进行公告并存档备查,自觉接收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确到户扶贫项目,和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确到户扶贫项目,参考工程类项目实施;精确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在帮扶工作队和村两委指导下实施。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需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私自变
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统一实施或入股分红的精确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觉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必需立即进行整改。对于由农户自行实施的精确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镇纪委、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它相关人员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类的项目完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申请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精确扶贫资金实施全额预拨制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项目监管体系,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先预拨**%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提交审计汇报之前,项目资金最高拨付至协议价的**%;提交审计汇报、决算和验收资料后,拨付至审计确定价的**%,余下**%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足额拨付质保金。特殊情况可由驻村工作队、村民委员会、中标单位共同商讨资金拨付方案,但不可超出以上要求范围。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建设同意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协议、支付申请、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支付证书、发票、施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