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十: 平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对优化投资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 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对象包括: 1. 工程咨询、评估类中介机构; 2. 工程勘察、设计类中介机构; . 工程测量类中介机构; 4. 工程检测类中介机构; 5. 工程图审类中介机构 6. 工程监理类中介机构; 7. 市场准入类中介机构; 8. 符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其他中介机构。二、基本原则 1. 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政企分开,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最大限度地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 激发中介市场的发展活力。 2. 依法执业原则。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 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自律规范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监管。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自律、服务、指导、协调等功能作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 规范收费和行业竞争。 4. 协调监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成立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市府办分管副主任,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纪委(监察局)、发改局、规划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下设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全市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三、管理内容(一)规范执业行为 1.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 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身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必须真实、合法,并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 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 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 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 .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 .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 .法律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四、工作措施(一)实行市场准入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未禁止的中介服务行业。(二)实行备案公示制。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到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进行备案。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定期对备案的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公示,并每年组织对其开展诚信等级评定。 1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执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情况表; (4 )机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