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3-14
《合同法》F122 责任竞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对上述法条的评析: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加害给付
Q1:《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形态有几种?
Q2: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
不真正连带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
调解——“和稀泥”
王利明《民法学》P76
Q1:《婚姻家庭法》中的身份权
Q2:《公司法》中决策权、会议参与权(?)被侵害后的救济措施
Q3:胎儿利益的保护eg“错误出生”
胎儿利益的保护“瓶颈”——因果关系
“利益”对他人的侵害,且为故意
《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新型的权利不断地生成
Eg:何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
2、过失标准客观化 eg:F38 F39《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F38过错推定原则 F39过错原则
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主观标准客观标准
危险责任一般化egF69《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救济社会化《侵权责任法》F53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立法前主要有:商业保险、社会强制保险、社会保障基金、交通强制险、社会救济基金等。
价值目标多元化
补偿——惩罚《侵权责任法》F47——安抚(eg:高空抛物)——威慑、预防——界定合法行为的边界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两大法系的融合一体化
《侵权责任法》的法条评析:
1、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F3——“正确的废话”
物权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F4K1——立法背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不得单独提起精神赔偿。
F4K2侵权请求权优先
3、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F5——法律适用
Q:《立法法》中的法律位阶问题
预习:
责任构成
2011-3-19
一、归责原则的类型:
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法》F6——《民法通则》F106
K1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规则原则
K2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F106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F7 F24——《民法通则》F132
F7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原则
F24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原则
F132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原则
Q1归责原则的争议之一: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F36——网络侵权 F47——惩罚性侵权
F36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F47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