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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提纲.doc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16/6/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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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提纲.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理解: 1 、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2 、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 3 、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 4 、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 尤指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的民法, 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的法律、法规。(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三、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 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财产关系 1 、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 有平等的资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等同”, 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来实现的。 2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1) 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 可把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关系。前者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后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2) 以财产关系的发生态势, 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 静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 ①财产归属关系 a. 物质财产支配关系——物权法 b. 智慧财产专有关系——知识产权法②财产流转关系 a. 商品交换关系——合同法 b. 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公司法 c. 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系——劳动法、保险法 d. 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法 e. 抚养关系——亲属法 3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 )民法调整具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归属关系①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 在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②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③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障财产流转的安全。(2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①主体条件平等②主体地位平等③自治的平等④法律保护的平等(3 )民法调整的是以自愿自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4 )民事财产关系具有价值性和等价有偿性(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 、概念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 、主要内容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 人格关系, 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2) 身份关系, 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配偶关系、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为身份权关系。 3 、特点(1 )主体间的地位平等; (2 )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或被剥夺; (3 )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三节民法的特点和性质一、概述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 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 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