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地产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
第一条关于乙方所欠甲方 元的债务,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
该项债务 .
第二条丙方提供下列 套房屋(下称房屋) ,清偿乙方所欠甲方 元的债
务: ;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 元 .
第三条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
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
第四条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
手续,房屋***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
第五条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
第六条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
第七条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 甲乙双方于 《合作经营合同》 项下
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
第八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
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元债务,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
收违约金,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第九条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
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
第十条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 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 与协议具有相
同法律效力 .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应自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
第十二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