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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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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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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管理的权益,
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根据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
江河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户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取水的;
(三)非经营性取水日取水量 3 立方米以下的;
(四 )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有条件的县 (市),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 (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
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并付给被委托单位所征收水资源费 5% 的代征费。
第五条 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水
资源费。
第六条 水资源费按取水计量设施的实际取水量计收,无取水计量设施的
按最大取水量计收。
第七条 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列入水费成本。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工业用水取江河水的每立方米 2 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 4 分。
生活用水取江河水的每立方米 1 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 2 分。
发电用水取江河水的每千瓦小时 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 1 分。
(四 )其它用水取江河水的每立方米 1 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 4 分。
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下季初 10 日内到征
收单位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
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县(市 )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20% ,上缴省水行政主管部
门 20% ,自留 60% 。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全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
作为水资源管理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可跨年接转使用。
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水资源的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编制水的供求计划和其他水资源管
理的基础工作;
(二)水资源保护的研究和管理;
(三)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管理的基础设施、设备和装备;
(四 ) 节约用水措施的研究和推广;
(五)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水法法制宣传;
(七)奖励在水资源管理、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