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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建议中的体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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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建议中的体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建议中的体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首次提出。20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2006年3月两高的工作报告中均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宽严相济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罗干同志曾指出:“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贯彻这一政策,要求宽严都要真正落实,宽严都要依法进行。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积极探索因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尽可能依法减少刑事处罚数量
”①。这是执政党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权威表述。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了“宽”和“严”两方面,并强调“严”与“宽”的平衡、协调与结合,如将其表述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或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②还有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的具体内容应该是主张和强调刑法的宽和、适当、人道与谦抑,作有利于被告人判决和执行③。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结合社会总体发展态势,充分考虑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构建的时代要求,立足于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的法治高度,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震慑犯罪和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完成社会转型的顺利过渡。
  
  二、宽严相济政策对量刑建议的内在要求
  
  首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合理完善。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法律定位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手段,突出了个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保护,强调区别对待,摒弃了机械的执法活动对个人权利的损害,赋于了罪刑法定原则新的时代内涵。
  其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追求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通过尝试量刑建议活动,对审判机关的量刑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一)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宽缓刑事政策和严格刑事政策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落实。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