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摘要】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修订案 获得通过,其最大亮点是引入了 '‘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 款的引入,意味着我国保险业迈上了新的台阶,但不可抗辩 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 文分析了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简述
(一) 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 争议条款,是指自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保险合同即 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 反最大诚信原则、有欺骗、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为理由而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从法 律性质上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属于一种实体权利消灭时效
(或称除斥期间)的规定,经过一定的期间,则保险人基于 最大诚信原则而享有的解除权或者拒赔权消灭。
(二) 《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保险法》第 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 适用范围不明确。《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 规定置于保险合同总则部分,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是表明所 有的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均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但是,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应用的 角度看,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失偏颇。理由如下:第一,财产 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并不像人的身体那样会随着时间 的推移其发生危险的概率也随之增长,中途终止保险合同 后,被保险人还可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不会影响其享受的 利益。第二,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受益人的期待利 益,财产保险承保的对象为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目的在于弥 补损失,不如人身保险关系到人的生命价值,所以不应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第三,财产保险合同的期限较短,保险期限 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两年抗辩期间的规定。
(二) 复效合同的规定缺失。所谓保险合同的复效,是
指当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其效力即行恢复,恢 复后的合同是恢复前合同的继续。对于复效的保险合同如何 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中存在两个主 要的问题,一是对于复效的保险合同,其可抗辩期间是继续 保险合同中止前经历的时间接着计算,还是在保险合同复效 时重新计算;二是保险合同在复效时,投保人是否应该向保 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可抗辩期间的起 算时间如何计算。
(三)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情形。在司法实 践中,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都要适用不可抗辩条 款,比如: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自始无效、投保人未缴纳保险 费、投保人存在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而保险法并没有规定 这些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此外,《保险法》规 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