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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与薪酬分配管理规定
目 录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与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对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管理效果以及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检验和评定,是公平、公正地反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对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薪酬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组按照特定的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充分体现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三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评价和终结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评对象为建筑公司经理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 每年度项目工程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建筑公司班子成员应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今后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公司和管理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他各相关生产单位。
第七条 公司成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副组长由党委书记、主管生产的副总
经理担任,成员部门由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未专设)、物资管理部(未专设)、人力资源部(未专设)、财务部、审计部组成(未专设)。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组办公室设在审计部,负责考核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为充分发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将公司党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由党群相关部门按照评价内容作出相关考核评价,经公司党委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办公室。
第二章 项目绩效考核评价
第一节 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十条 绩效考核评价由项目利润率(该项包括年度利润率和项目终结利润率)、资金上缴指标、项目管理费三个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和施工管理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环保目标,项目内部管理,党群工作五个管理绩效评价指标组成。
第十一条 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用于评价工程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工程项目经理部在一定经营期内所采取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年度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4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60%;工程项目终结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5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5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和管理评价指标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各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附表所列各自权重折算。(评价指标权重见附表)
第二节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1)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对经理部的各项指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价,按照附表1-1~1-7给评价对象打分。
(2)公司审计部按附表1汇总评价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核评价组组长审核后提出初步评价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终结考核评价程序
(1)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开展对经理部的评价,审计部编制项目责任成本,清理施工收入,确定二次经营情况,并对项目依法审计,计算实际工期;财务部核算项目成本,确定项目实现利润,项目管理费和资金上缴情况;工程管理部确定工程项目工期进度,评价施工管理目标;安全质量监察部评价安全、质量达标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评价考核项目内部管理相关内容,并按照附表2-1~2-7给评价对象打分。
(2)审计部按附表2汇总考评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核评价组组长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3)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考核评价报告,并决定项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节 考核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结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一季度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终结考核在达到终结条件后进行。当年新组建的项目完成工程量达不到合同总价10%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分方法
年度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在年度终了十五日内,通过召开部务会议形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照附表年度权重折算后报公司审计部,形成评价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终结考核评分方法:
(1)终结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通过召开部务会议形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照附表终结考核权重折算后报公司审计部,形成评价对象的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