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国防、民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基本制度) 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原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用于民防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原则和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和准则,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等。
第八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审批)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
第九条(具体指引规划一) 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指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功能、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在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其他专项规划中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具体指引规划二) 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订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具体指引规划的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
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制订的地下空间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规划的修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地下空间的规划和使用权出让管理
第十三条(遵守规划) 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权出让方式) 用于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出让可采用划拨的方式。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
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优先出让给已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由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划拨方式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 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